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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事关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河南省教育厅下发重要通知!

青春天中 2022-08-08


5月25日,省教育厅就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发布通知,明确今年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同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已经批准设立的实验班,重新备案,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文件具体如下: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我省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营造阳光公正的义务教育招生氛围和良好教育生态,让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现就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招生政策


1.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招生片区范围有较大调整的,要及时对外公布,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民办义务教育占比偏高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履行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坚决防止将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要坚持义务教育国家办学主体和公益属性,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权利。
2.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3.严格落实优质均衡政策。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已经批准设立的实验班,重新备案。2020年,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要严格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4.全面落实公、民办学校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省级建立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各地通过平台进行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全面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
5.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审批地要根据每一所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其招生规模。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审批地招生计划尚有空额或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招生。
6.严格控制班额招生。因校施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大班额较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切实完善工作措施,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确保2020 年底前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二、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7.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咨询)电话。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8.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9.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援外医疗人员等优抚对象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激励引导专家人才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20〕3号)和省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疫情防指〔2020〕14号)要求,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家人才特别是医疗卫生工作者,2020年在子女入学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至优质公办学校。
 

三、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职责


10.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健全控辍保学联保机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依托教育部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和河南省控辍保学管理系统,对全省控辍保学工作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通报。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防止辍学反弹,确保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11.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申请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辍学。
1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地要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城乡、区域之间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差距,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13.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14.严肃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15.严格落实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狠抓落实 强化宣传


16.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破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落实中央关于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从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控辍保学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等方面,周密谋划,结合当地教育的实际情况,及早着手,切实制定好市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或实施细则),于4月21日前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7.各地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宣传学校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重点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使其成长为有益于社会的人。要着力宣传好国家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和资助政策,帮助解除后顾之忧。
 

六、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


18.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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